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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9-12-26  校友会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内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扬校友爱国、爱校的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团结省内外校友共同为振兴中华、构建和谐社会,增进友好往来,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东湖校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开展省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举办联谊活动。

(三)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协助母校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广大校友的活动与成就。

(六)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建立和管理校友会网站,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的动态;

(七)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八)组织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发展的各项活动。

(九)邀请各地校友对在校校友进行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十)为校友企业提供指导,为校友企业做好人才推荐及培训工作。

(十一)推动校企合作,为校友企业提供业务代理,项目引进、输出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凡曾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含原湖南省机电工程学校和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成教生或任教、任职者)及在校师生员工且目前生活、工作在湖南省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二)本会应保持与各地校友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并给予关心支持。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本人自愿参加本会;

(三)积极参与并开展校友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母校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和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有较大影响,热心校友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与省内外校友联谊交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到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德高望重的校友和对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有重大贡献的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暂不收取个人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院计财处的监督和管理。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学院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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